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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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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二)款 |
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
1、违法数额较大违法行为的 |
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内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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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的 |
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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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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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处理,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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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处理,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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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三)款 |
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 |
1、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的 |
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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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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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
1、阻挠、抗拒执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的,违法数额较大的违法行为的 |
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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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以上情形,并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的 |
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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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以上情形,并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4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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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以上情形,并在有社会影响的重大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 |
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4-5倍罚款,同时并取消定点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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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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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单位和个人擅自屠宰生猪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
取缔私宰点,并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违法所得、屠宰工具,拆除屠宰设施,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阻挠、抗拒执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的,违法数额较大的违法行为的 |
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违法所得、屠宰工具,拆除屠宰设施,并处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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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以上情形,并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的 |
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违法所得、屠宰工具,拆除屠宰设施,并处1-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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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以上情形,并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违法所得、屠宰工具,拆除屠宰设施,并处2-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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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不进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的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 |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1、逾期拒不改正,数额较大违法行为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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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以上情形,并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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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以上情形,并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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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1、阻挠、抗拒执法,或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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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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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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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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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不提供酒类随附单、不提供相关文件的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
1、阻挠、抗拒执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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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数额较大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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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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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按要求销售散装酒和储运酒类商品的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1、阻挠、抗拒执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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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数额较大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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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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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有所有情形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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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1、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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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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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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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从事禁止批发、零售、储运的酒类商品的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没收非法商品,情节轻重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1、阻挠、抗拒执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的 |
没收非法商品,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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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
没收非法商品,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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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违法数额较大违法行为的 |
没收非法商品,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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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非法商品,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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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1、阻挠、抗拒执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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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数额较大的违法行为,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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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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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经营者不进行再生资源备案登记的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1、逾期拒不改正,数额较大违法行为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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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以上情形,并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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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以上情形,并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无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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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备案登记证明的 |
《江苏省再生资源经营者备案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
视情节轻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阻挠、抗拒执法,或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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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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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