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商务局
扬州市邗江区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幅度

1

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二)款

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数额较大违法行为的

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内罚款

2、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的

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2倍罚款

3、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3倍罚款

2

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1、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处理,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处理,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3

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三)款

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

1、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的

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

2、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

4

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1、阻挠、抗拒执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的,违法数额较大的违法行为的

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2倍罚款;

2、有以上情形,并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的

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3倍罚款

3、有以上情形,并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4倍罚款

4、有以上情形,并在有社会影响的重大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

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4-5倍罚款,同时并取消定点资格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幅度

5

单位和个人擅自屠宰生猪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取缔私宰点,并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违法所得、屠宰工具,拆除屠宰设施,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阻挠、抗拒执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的,违法数额较大的违法行为的

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违法所得、屠宰工具,拆除屠宰设施,并处1倍以下罚款

2、有以上情形,并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的

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违法所得、屠宰工具,拆除屠宰设施,并处1-2倍以下罚款

3、有以上情形,并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违法所得、屠宰工具,拆除屠宰设施,并处2-3倍以下罚款

6

不进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的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逾期拒不改正,数额较大违法行为的

500元以下罚款

2、有以上情形,并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有以上情形,并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7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可视情节轻重,10000元以下罚款

1、阻挠、抗拒执法,或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的

1000元以下罚款

2、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幅度

8

不提供酒类随附单、不提供相关文件的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1、阻挠、抗拒执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的

1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数额较大违法行为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9

未按要求销售散装酒和储运酒类商品的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阻挠、抗拒执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的

1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数额较大违法行为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所有情形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0

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1、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1000元以下罚款;

2、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幅度

11

从事禁止批发、零售、储运的酒类商品的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没收非法商品,情节轻重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1、阻挠、抗拒执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的

没收非法商品,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没收非法商品,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违法数额较大违法行为的

没收非法商品,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非法商品,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2

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阻挠、抗拒执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的

2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数额较大的违法行为,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3

经营者不进行再生资源备案登记的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逾期拒不改正,数额较大违法行为的

500元以下罚款

2有以上情形,并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有以上情形,并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的

1000元以上2000无以下罚款

14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备案登记证明的

《江苏省再生资源经营者备案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视情节轻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阻挠、抗拒执法,或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的

500元以下罚款

2.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发布时间:200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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