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行政执法工作,明确执法责任,增强我局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责任感,切实保障行政整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本责任制适用于本局具有对外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人
第三条:局长负责领导和指导全局的依法行政工作,分管副局长负责指导和监督分管科室的行政执法工作,局行政服务科和生猪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管理工作,以及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工作,财务审计股负责罚没收缴款工作。
第四条:加强局公务人员队伍的建设,发扬开扰创新,求真务实,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工作新风,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正确落实。
第三章 各行政部门职责
第五条:行政服务科职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江苏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审查,以及区域内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2、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负责本区酒类流通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猪管理办公室职责: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生猪宰管理办法》负责本区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财务审计科:根据《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若干规定》加强对罚没款收缴管理工作。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八条:本责任制所称执法错案系指行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损害了行政客体配合法权益和机关各誉事件。
第九条:追究执法人员的错案责任,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罚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十条:局长是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第一责任人,局依法行政小组办公室是执法错案认定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十一条:错案责任承担,错案责任由造成错案的责任承担,两人以上共同导致错案的分别承担各自应负责任,因错案导致国家赔偿,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1、由于直接承办人的过错,致使领导无法识别而造成错案、追究承办人责任。
2、集体研究决定而导致错案,主管人员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3、主管领导指令干预导致错案,主管领导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由于行政行为过错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视情节轻重对执法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1、局内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
2、扣发岗位津贴或奖金、工资。
3、取消当年评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
4、实行离职培训或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5、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所列种类,可视具体情节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错案责任人对处理有异议,应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受理复核应在接受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 依法执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奖励
第十四条: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局依法行政领导的指导下负责行使执法的日常检查监管。
第十五条:结合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和局部门岗位责任制奖惩制度,将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考核纳年终考核之中。
第十六条:经考核,确认为依法行政优秀或评为优秀参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给予精神和一定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本责任制自二OO六年四月十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日
邗江区商务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商务流通行政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评议考核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议考核机构
区商务局成立局依法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各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日常考核工作由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
二、考核对象
区商务局行政服务科及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人员。
三、评议考核原则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奖罚分明。
四、评议考核内容
1、有关商务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贯彻情况。
2、商务流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
3、商务流通行政执法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五、评议考核方法
1、实行部门、个人两种评议考核制度。区商务局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对行使行政职能科室进行考核;行政职能科室本科室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2、在行政执法考核中实行定期评议考核与经常性跟踪评议考核相结合。区商务局对行政执法科室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行政职能科室对本科室执法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在评议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及时公布,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上报上级备案。
3、实行全年百分考核,年终根据科室(个人)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共评出4个等级,即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90分);合格(70分-80分);不合格(70分以下)。
4、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挂钩,具有一票否决权。被评为良好以上的科室(或个人),才具有参与先进科室(或个人)的评选资格。对连续二年被评为不合格科室的负责人(或个人)应调离领导或执法岗位。
六、考核标准(100分)
(一)部门
1、按要求参加局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学习的得10分。凡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次扣0.5分。
2、坚持原则,依法执行公务的得10分。发现一次行政处罚不当的扣5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扣10分。
3、按规定执行公务,证件齐全,公正廉洁,平等待人的得10分,凡发现证件不齐全执行公务的每人次扣0.2分。发现一次违法执行公务或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每人次扣10分。
4、严格按规定收缴规费的得10分,每发现一次擅自减免或加大规费征收标准的扣5分。
5、严格执行审批权限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越权审批的扣5分。
6、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办案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规定程序办案的扣10分。
7、正确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应使用执法文书而未使用的或不规范的,每次(件)扣0.5分。
8、严格立案程序监督制度的得10分。凡发现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扣0.5分,应及时送司法机关而未及时移送的每件(次)扣1分。
(二)个人
1、按要求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学习的得15分。凡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0.5分。
2、按规范依法执行公务的得10分。发现一次行政处罚不当的扣5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扣10分。
3、积极参加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宣传活动的15分。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0.5分。
4、执行公务时证件齐全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证件不齐全的每次扣1分。
5、依法执行公务、平等待人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公务,语言不文明的扣0.5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分。
6、严守权限,奉公守法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超越权限执法或营私舞弊的扣2分。
7、按规定正确收缴规费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规定收费或擅自减免规费的扣5分。
8、正确规范使用各种行政执法文书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规定使用行政执法文书的扣1分。
9、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得10分。无故不完成的扣2分。
二OO六年四月十日
邗江区商务局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1、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及时、有效实施,制定本制度。
2、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内容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3、学习培训采用日常学习与专题学习相结合,集中辅导与个人自学相结合,选送培训与定期轮训相结合方法。
4、学习培训应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年度学习计划,日常学习由各股室自行组织。
5、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应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并参加考试。行政执法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参与行政执法。
6、新参加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取《行政执法证》后,方能参加行政执法。
7、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学习培训情况,应记入业务学习台帐。
8、每年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1~2次,考试成绩应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年终岗位责任考核的依据。
9、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为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提供条件。
10、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学习培训考试成绩优秀的,给予奖励:成绩不合格的,限期补考,两次不合格者调整行政执法见风使舵。
11、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邗江区商务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1、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本局对内设行政执法职能股室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组织实施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是指局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本局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
3、本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4、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2)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3)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4)履行法定职责及其相互配合情况;
(5)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或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6)其他成监督、检查的内容。
5、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听取汇报和调查、征询意见相结合;
6、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经常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进行及时处理。
7、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报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同意,给予通报批评、暂扣或注销行政执法证;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度予以处理。
(1)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2)消极执法或玩忽职守的;
(3)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
(4)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6)仪容不整,态度恶劣,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7)未经立案审批擅自查处或自身原因引起行政诉讼败诉的;
(8)将行政执法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
(9)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8、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经局行政处罚审查小组审查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9、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邗江区商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为促进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格尽职守,公正执法,预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由于个人职务行为,因重过失损害国家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3、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
(1)违法或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行政机关撤销的;
(2)违法或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3)违法行使行政处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4)在执法检查中,被上级机关认定必行政执法过错的;
(5)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已改正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1)行政管理相对人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2)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措施,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见且有据可查的;
(3)其他不应追究责任的。
6、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有:
(1)责令改正;
(2)暂扣、注销行政执法证;
(3)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4)追偿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5)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可以同时适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追究过错责任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涉及行政处分的,按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规则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8、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在书面决定发出后7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备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时间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注销行政执法证件须报区政府法制部门审批。
9、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按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提起申诉控告。
10、本制度自公布之日施行。
邗江区商务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1、为确保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合法有效实施,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执法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提高建设活动行政执法透明度,根据《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程序,是指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所进行的工作程序。
3、局应根据承担的行政执法任务,制定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行政执法程序。
4、局就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一般程序为:受理方案—调查取证—处罚审批—告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决定—结案归档。
对违法行为轻微,违法事实确凿,具有法定依据,当场实施处罚的,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5、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行政执法工作。
6、行政执法人员不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行政执法工作的行为,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依据本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查处。
7、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邗江区商务局行政执法投诉办理制度
1、为确保本机关依法行使执法职能,防止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
(1)投诉人认为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2)投诉人认为本机关违法履行职责或者不作为的;
(3)投诉人认为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投诉的受理,填表呈请批示,交办、催办,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协调和监督等工作,投诉电话:7965861。
4、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不服以及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办公室应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5、受理的投诉一般在30日内办理完毕,若需延长办理时限,须报局领导批准。
邗江区商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为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正进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本机关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有关内容的过程。
3、本机关行政执法制度公示的内容为:主要职责、具体工作内容和执法权限、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程序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等内容。
4、行政执法结果通过执法组织的公示栏、邗江商务局网址(smj.nj.gov.cn/)进行公示。
5、执法监督电话为:0514-7965861
6、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