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他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批发经营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
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煤炭储存场地,包括企业自有储煤场地或租赁、联营的储煤存场地;
3、有煤炭经营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具有县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煤炭计量设施或委托法定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数据,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具有符合标准的质量检验设备或委托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实施进货检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
4、有较稳定的煤炭资源和销售渠道,承担一定的供应责任;
5、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环境保护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凡是我区境内煤炭经营企业必须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1、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必须向商贸局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提出申请;
2、由商贸局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分级管理权限进行资格审查;
3、符合条件的,由扬州市商贸局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复审后上报江苏省经贸委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核发《江苏省煤炭经营许可证》;
4、申请单位凭《江苏省煤炭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凡未取得《江苏省煤炭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煤炭经营。否则,将依法查处。
5、对已取得《江苏省煤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记注册;对未取得煤炭许可证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工商执照年检时一律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取消其煤炭经营项目。
商贸局煤审办已取得《江苏省煤炭经营许可证》企业的年检复审工作,必须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照年检同步进行。其办法和要求另行通知。
三、煤炭经营资格核准的申请材料:
1、煤炭经营企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2、注册资本(200万以上)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名称核准通知书);
4、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或者租房协议);
5、储煤场所(1000平方米以上)所有权资料复印件或租赁场地协议及出租方场地所有权证明;
6、煤炭计量和检验设备的合格证明复印件或委托计量、检验的协议及被委托方计量、检验设备的合格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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